電力企業作為電力安全工器具的終端用戶,一方面需要利用檢測結果來保護自己的利益,另一方面還需要利用檢測數據來挑選和決定自身的采購活動。因此也就需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實驗室來出具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檢測結果和檢測報告。
CMA 是進入檢驗檢測行業的一項行政許可制度,具有強制性,體現國家意志,能夠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、結果,其檢驗結果具有法律效力。因此,電力安全工器具預試實驗室必須取得 CMA 資質,才有資格提供檢測服務。
CNAS 是一種自愿認可的行為,僅僅表明該檢測機構己經通過中國國家實驗室認證委員會的考核,檢測能力己經達到了國家級實驗室水平。也就是說,取得 CNAS 資質,只證明實驗室具備了對某特定領域特定范圍的檢測/校準能力和水平,其可以出具相應的試驗和數據報告 (嚴格講應該是書面交件),但不具備法律效力。
CAL 一般僅授予國家質檢總局(現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)系統內的質檢或省質檢局(現省級市場監督管理廳)授權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,故不適用于電力安全工器具預試實驗室。
ilac-MRA 是國際互認的實驗室標志,與電力安全工器具試驗資質無關。
值得一提的是,目前電力行業中存在一種誤解,認為持有電力設施承裝(修、試〉許可資質即可從事電力安全工器具的試驗工作。2009年12 月18日,當時的國家電監會以電監會28號令發布了《承裝(修、試,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?,旨在規范承攬各電壓等級電力工程施工業務的基本資質條件,即電力工程施工企業必須取得電力設施承裝(修、試)許可資質后方能承攬相關業務。電監會 28 號令在國家能源局成立后依然有效,并延用至今。但是,電監會 28 號令明確規定,該資質僅適用于輸電、供電、受電的電力設施的承裝(修、試),不得出具數據報告,不對產品質量進行任何評價。而電力安全工器具檢測實驗室則是依據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,通過嚴格規范的測試,取得相應的數據,經與相關標準比對判定被試產品是否符合標準要求,進而判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,同時將相關數據以檢測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布,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。質檢總局(現市場監管總局〉資質與電監會(現國家能源局〉資質之間具有本質的區別,前者強調的是對被試產品的質量認可,負責的是質量與性能,后者強調的是可承擔工程的能力。因此,電力設施承裝(修、試,許可資質不適用于電力安全工器具的試驗工作。